主要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今天公布并开始实施,要求微博客用户必须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即“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现有的微博网站应在三个月内实施。
管辖的范围
该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其管辖范围:在北京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及其微博客用户。
目前被北京管理的公司包括新浪,网易,搜狐,人人等,腾讯的微博部门虽然在北京,但是公司实际为广东深圳管理。因此这个条例对新浪微博的影响最大,明显针对新浪微博而来,对新浪未来的发展可能会产生不可预期的结果。
早先曾经有强推实名制的百度说吧,最终上线不到一年就不得不关闭,可见强制实名认证不符合中国国情,在中国根本不可行,手机都叫了那么多年的实名制,到现在还没实现,而微博具有相当大的可替代性,广东对微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实名制要求,如果新浪实行严格实名制的话,很可能会导致用户迁移到腾讯微博。
管辖的地域性
这个北京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其管辖范围具有地域性,针对的在北京开展微博服务的网站,如果把网站服务器迁出北京,转移到上海、广东,即可规避这个规定,并且这样对于网站和用户都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如果针对的是在北京注册微博的公司,那么把公司注册地修改为中国其他省份,或者是开曼群岛,这样连服务器都不用搬了。
如果这个规定针对的是北京用户实名,北京之外的用户保持现状,那么人工判断不太可能,如果IP地址来判断是否是北京用户的话,VPN和代理的销量又会有新高了,而且,既然用了VPN,为什么不顺便看看Twitter和Facebook?
个人隐私泄漏的风险
实名制最大的风险就是个人隐私,一旦个人隐私被泄漏,广告、垃圾、诈骗信息将纷至沓来,由于从身份证号码即可得知用户的出生日期、出生地以及性别,因此,一旦这些信息外泄,一个人的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身份证号等信息就全部被他人获得,给商业网站发送垃圾信息,给黑客诈骗带来方便。
如果微博网站被黑,导致用户用户的身份证信息泄漏,这责任谁来负责,如果有人使用这些身份证和姓名去办理信用卡或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由此个人遭受的损失由谁来负责,这中间的争议由谁来监管?
尽管目前国内个人隐私保护不力,并且利用各种方式骗取网民个人资料用以牟利,已经成为商业网站利润的重要来源,但是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规章,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是行业规范对利用个人隐私牟利的企业行为作出查处,网民如果想要自我保护,唯一的对策就是不在商业网站录入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
一个简简单单,并非生活必需的微博,注册居然还要身份证号码和中文姓名,用户在注册的时候不得不考虑一下风险得失,使用这个微博能给自己带来什么,自己为此将失去什么。
实名制本身也是一个双刃剑,本来网络就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在这么严格的实名认证下,用户将不能畅所欲言,这显然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分享,早先百度说吧的关闭已经证明,强制实名认证不符合中国国情,在中国根本不可行,中国不具备美国Facebook那样的运营环境。
为什么中国不具备美国Facebook那样的运营环境呢?在美国的互联网,你无论说什么话,都不会进监狱,每个用户的发言都会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所以美国实名制的Facebook是靠谱的。而中国不具备这种条件,匿名发消息都可能被“跨省”,更别说主动提供身份证和个人信息了,一个地方不能说,用户大不了去其他地方说,即使在中国,不需要实名注册发布信息的网站到处都是,QQ群、百度贴吧、网易跟帖等等,也没必要非在微博里发布。
参考视频:北京规定微博须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附录: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