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工作室月余入账百万元
被告人户某今年36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早年,户某的母亲在大学城开了一家网吧,户某则经常在这家网吧内帮忙。在这期间,户某发现,网游中的虚拟物品,对很多网游爱好者有很大的吸引力。户某认为其中存在巨大的商机,于是,他自立门户,成立了一家游戏工作室。
2009年2月,户某在本市勤俭四里出租屋内开设了一家“菠萝蜜电脑工作室”,陆续购置电脑,招聘代练人员,为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同年3月初,户某盯上了一款名为《地下城与勇士 (微博)》的游戏,非法购买了游戏的“外挂”程序,组织20余人操作电脑,采用自动挂机、一机多开的形式,大量刷取游戏币。
获得游戏币后,户某通过专业游戏网站“5173网站”,向需要代练升级的游戏玩家出售游戏币,从而进行非法牟利活动。自2009年3月6日至同年4月12日,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户某账户资金高达100万余元。户某的行为,干扰了《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正常运营,直接影响了该游戏运营商的正常工作和经营秩序。
数百台电脑惊呆民警
同年4月,龙子湖警方在清查辖区出租房时,发现了该游戏工作室,当时,出租屋内有电脑显示器70台,电脑主机388台,满屋子的电脑惊呆了执勤民警。由于涉嫌无照经营等相关违法行为,4月13日,户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全部电脑等物品。4月14日,户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
2012年2月10日,龙子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没收扣押的全部电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