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发诈骗短信判了8年 被判“诈骗罪”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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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消息:今年5月下旬,受害人徐某报案称,他的手机上收到短信称“可用积分兑换礼包”,信以为真,遂按照提示一步步陷入对方设下的圈套,导致银行账户内被不法分子划走758元。今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某宾馆将涉事的李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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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解放日报报道,经查,现年33岁的李某系河北籍人,他于去年花1.5万元,网购了发送虚假信息的移动设备。这套长约40厘米的黑色长方体机器,附带有数据线及天线,还有遥控开关控制机器的开启。并配有笔记本电脑、手机。天通过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约5小时,便可获得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酬劳。李某应允后,便于今年5月至7月间多次驾驶租来的车在静安寺、人民广场等地方转悠,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共26.9万余条。到案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静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据检方指控,本案中,李某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对此,法律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因李某触犯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基准刑比诈骗罪低,故法院对李某以诈骗罪论处。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伪基站发诈骗短信首次被判“诈骗罪”。

法官释法:为什么不判“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法院以为,“伪基站”设备不具备电信进网许可及无线电发射核准手续,发布时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李某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电信26.9万余条,该行为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

同时,李某的行为还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26.9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犯罪目的,实施“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基准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诈骗罪(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罪名,属于法律上的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法律规定一般采取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该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因李某所触犯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基准刑比诈骗罪要低,故法院对李某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判决。


邱嵩松点评:怎么都逃不掉的,如果发的是营销短信,会判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加个非法经营?)。如果发的是制造恐慌、散布谣言,那更糟糕了。法律总归会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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